来源: 中国警察网-人民公安报 作者: 北京警察学院 周楠
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宝贵经验,为公安机关在新时代背景下深化基层治理、筑牢平安根基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公安机关必须深刻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将其全面融入基层治理各环节,不断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和基层社会治理效能。
深刻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意义
“枫桥经验”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初,其精髓在于“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形成了以党建引领为核心、以人民为主体、以“四治融合”为路径的基层治理模式。
党建引领是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枫桥经验”产生、发展、创新的根本保证。必须始终坚持和加强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将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基层治理效能,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领导基层治理、维护基层稳定的坚强战斗堡垒。
人民主体是核心立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必须始终站稳人民立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完善人民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制度化渠道,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四治融合”是实践路径。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要实现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的深度融合,构成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基层治理新格局。
充分认识公安基层治理的风险挑战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指出:“‘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我国发展处于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公安机关必须深刻认识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公安基层治理的时代方位,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准确把握维护社会稳定面临的突出挑战。
一是风险跨界传导加速,传统治理模式面临系统性压力。在全球化、数字化深度交织背景下,各类风险呈现出高度的流动性、关联性与复合性。特别是在平台经济、人工智能、数据要素等新业态迅猛发展的进程中,监管空白与治理盲区并存,传统以属地管理、条块分割为主的基层治理架构,在应对跨领域、跨层级、跨区域的复合型风险时,暴露出预警滞后、协同不畅、手段不足等结构性短板。
二是矛盾纠纷呈现隐蔽性、尖锐性与极端化交织的新特征。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形态正从一般性、可调和的利益摩擦,向高度尖锐化、易激化的对立冲突演变。这种矛盾尖锐化趋势,对社会治理的预见性、精准性和时效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是犯罪手段加速智能化,传统警务效能遭遇新挑战。当前,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非接触式犯罪持续高发,作案手段快速迭代升级,呈现出专业化、链条化、跨境化的特点。同时,传统违法犯罪加速向网络空间迁移,形成线上线下交织的新型犯罪生态。加快推动警务模式向数据赋能、模型预警、精准打击的智慧警务转型,成为提升公安机关新质战斗力的关键所在。
开创公安基层治理现代化新局面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践重心在基层。公安机关必须将“枫桥经验”理念融入基层工作,着力提升风险早发现、矛盾早化解的能力水平。
一是坚持重心下移导向,夯实基层治理基础。要强化大抓基层意识,深入贯彻落实“市县主战、派出所主防”的警务机制改革要求,进一步推动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要精准落实派出所主防职责,持续深化“两队一室”改革,规范机构设置,完善基础工作标准规范。要扎实推进社区民警专职化,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以防为主”的绩效考评机制,激励民警真正沉入社区、扎根基层、融入群众。
二是深化警务机制改革,提升协同作战效能。以构建完善“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为关键牵引,加快构建现代警务体系,形成更加协同高效的警务运行生态系统。要围绕实战化要求,重点完善“情指行”一体化运行机制,健全情报指挥体系,优化公安机关内部一体化合成作战平台,强化跨区域、跨层级、跨警种合成作战能力,切实打破警种部门壁垒,实现情报信息共享、指挥调度一体、行动处置高效协同。要完善“警格+网格”深度融合机制,推动社区警务与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在组织、职能、流程上全面对接,实现风险隐患联排、矛盾纠纷联调、社会治安联防、突出问题联治,形成共建共治的强大合力。
三是强化现代科技赋能,建设智慧公安。要以服务实战为导向,深化公安大数据智能化建设应用,推动警务模式从人力密集型向科技驱动型转变。要在数据整合共享上求突破,实施集约化建设模式,打破数据壁垒,加快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数据汇聚共享与系统对接融合,夯实智慧公安的数据基座。要在业务融合应用上促深化,推动业务流程数字化再造,围绕风险预警、精准打击、治安防控、便民服务等实战场景,开发智能化应用模型,实现警务工作更主动、更精准、更高效。
四是筑牢法治保障根基,提升执法公信力。将法治作为基层治理的基本方式,持续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覆盖执法全流程、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推进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提质增效。加强基层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成为群众普遍自觉。健全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推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水平。